是互联网电视应用软件“NewTV”和“CCTV新视听”的运营者

欧洲杯赛程 01-11 阅读:423 评论:0

  原标题:头条丨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杭州当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来源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作者 |赵文博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电视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当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贝公司)

  原审原告未来电视公司系央视网旗下的互联网电视新媒体平台,是互联网电视应用软件“NewTV”和“CCTV新视听”的运营者。

  原审被告当贝公司系互联网电视应用软件“当贝市场”应用商店的开发运营者。

  原告未来电视公司主张,根据与中央电视台及央视国际公司签订的授权书,未来电视公司对于《2020年欧洲足球锦标赛相关节目》享有通过互联网电视(仅指互联网电视性质的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传播或延时传播)、提供之权利,在全国范围内独占许可的形式使用。未来电视公司有权针对互联网电视领域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律师等第三方采取维权措施,授权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原告发现,在被告运营的当贝市场应用中,下载并安装“装机必备”应用后,打开的软件中包含“亿家直播”应用可选,下载安装该应用后,打开界面显示多个“NewTV”直播栏目,打开“NewTV超级体育”后,电视播放画面右上角显示“咪咕”水印,播放内容为2020年欧洲足球锦标赛相关节目。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涉及引导用户下载含涉案应用在内多款软件,该软件经播放可见其提供了央视频道及节目相关视频直播/点播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来电视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当贝公司停止通过“当贝市场”应用商店(或程序)的“亿家直播”软件向公众提供2020年欧洲足球锦标赛(小组赛:西班牙-瑞典)在线播放服务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当贝公司赔偿未来电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3、求法院依法判令当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未来电视公司经中央电视台及央视国际公司授权,有权对涉案欧足联2020年欧洲杯足球赛相关节目通过互联网电视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并有权针对侵犯上述领域著作权的行为采取法律上的维权措施。涉案的“亿家直播”软件,向公众直接实时提供了涉案节目,构成对未来电视公司涉案节目著作权的侵害。而被告当贝公司运营的当贝市场中提供了案涉侵权软件,当贝公司对涉案软件具有较强的参与度和控制、管理能力与较高的注意义务。在此前提下,当贝公司对涉案侵权节目的存在和侵权性质构成明知或应知,但其在此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1、被告杭州当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2、驳回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负担8300元,被告杭州当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焦点

  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法院指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

  (一)原审原告未来电视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当贝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三)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适当。

  三、裁判要点

  (一)原审原告未来电视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首先,本案中,根据欧洲足球协会联盟出具的授权书《欧足联2020年欧洲杯相关专有媒体权利的授予》,可以证明新英体育传媒公司对2020年欧洲杯足球赛比赛节目内容享有直播、延播和精彩回播,包括非交互式和点播方式在中国境内的独占专有的权利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2021年6月11日,新英体育传媒公司签署《数字媒体权利授权书》,将新英体育传媒公司就涉案体育赛事获得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以专有的方式授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行使,且明确载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就上述权利有权进行转授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关联机构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体育赛事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现中央电视台通过签署授权书的方式将其就涉案体育赛事获得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通过签署授权书的方式又将相关权利转让给未来电视公司,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当贝公司提出的新英体育传媒公司就涉案体育赛事进行授权的主体系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并非中央电视台,故中央电视台无权进行对外授权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系由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合并组建,且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亦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取消书面声明之前,中央电视台2009年4月20日向央视国际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继续有效,且署名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节目也在中央电视台对央视国际公司《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故法院认为,涉案体育赛事亦包含在中央电视台向央视国家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范围内,未来电视公司经过合法授权享有通过互联网电视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传播或延时传播)、提供涉案体育赛事以及针对上述领域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维权措施的权利,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亦发生在未来电视公司就相关权利获得的授权期限内,故未来电视公司有权针对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当贝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首先,关于涉案电视节目是否构成作品。法院指出,本案中涉案节目为“2020年欧洲足球锦标赛”,即未来电视公司于2021年6月14日以时间戳形式取证的赛事节目内容。庭审中,未来电视公司主张涉案节目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当贝公司抗辩涉案体育赛事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体育赛事仅是对客观体育赛事的录制,是录音录像制品。

  一审法院就此认为,电视节目是否构成作品取决于其是否具备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但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并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作品类型不同,每一种类型的作品的具体独创性特征也不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独创性是指作品“具有独创性”。作品的独创性源自作者的创作,创作特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对于是否存在创作行为,只能定性,无法定量,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只能定性其独创性之有无,而无法定量其独创性之高低。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划分标准为独创性的有无,而非独创性程度的高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录像制品限于复制性、机械性录制的连续画面,即机械、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品或其他连续相关形象、图像。除此之外,对于在画面拍摄、取舍、剪辑制作等方面运用拍摄电影或类似电影方法表现并反映创作者独立构思、表达某种思想内容,体现创作者个性的连续画面,构成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涉案电视节目经过前期的场地布置,现场导演、拍摄团队的剪辑编排,多机位设置、摄制角度的选取、远近高低镜头的获取、切换,拍摄场景与人物对象的选择,运动员及现场观众的表情、交流互动场景的抓取,具体画面的剪辑、对比,以及主持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反映创作者独立构思、表达某种思想内容,体现创作者个性的连续画面,向电视观众呈现一场精彩纷呈的节目盛宴,凝聚着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因此,涉案电视节目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因此,“亿家直播”软件向公众通过网络直接实时提供了涉案节目,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广播权的规制范畴,构成对未来电视公司享有的涉案体育赛事广播权的侵害。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当贝公司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问题。未来电视公司主张当贝公司开发运营的“当贝市场”应用商店中的“亿家直播”软件,直接侵犯了未来电视公司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当贝市场内“装机必备”中,提供了“亿家直播”软件的下载服务,但根据在案证据,涉案APP未见相关收费渠道,当贝公司亦提交了“亿家直播”软件的相关上传资料,未来电视公司并无充足证据证明当贝公司与亿家直播软件经营者之间对涉案APP构成分工合作,未来电视公司认为当贝公司构成直接侵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当贝公司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问题。庭审中,当贝公司辩称其仅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了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尽的注意义务。根据当贝公司提交的《当贝市场开发者协议》和《当贝市场应用审核标准》中,“开发者将涉案软件授权当贝公司推广运营,当贝公司有权对涉案软件进行推广、管理、审核”的约定,以及《当贝市场应用审核标准》中“当贝市场审核人员会根据其应用测试不同的硬件环境,给予测试报告”的约定,可知当贝公司对涉案软件具有较强的参与度和控制、管理能力;同时,“装机必备”内容简介中表明为“精选电视必装应用”“自动推荐热门好用软件”,该软件的开发者显示为开发者平台本身,当贝公司未能提供该软件相关上传材料或作出明确说明,故当贝公司对其中所提供软件亦应有更高注意义务。另,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以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为前提,应用市场应对应用程序提供者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备案义务,然当贝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相关义务,存在过错。另外,未来电视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就被诉侵权行为向当贝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当贝公司在收到告知函后停止提供并下架涉案软件,但本案中当贝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下架涉案软件。

  综上,当贝公司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对涉案侵权节目的存在和侵权性质构成明知或应知,当贝公司在此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三)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适当

  关于赔偿损失。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未来电视公司及当贝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未来电视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亿家直播”因不当行为所获利益的数额,故应按照法定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涉案赛事节目的知名度和关注度、市场价值及社会影响、当贝公司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结合未来电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具体情节,酌定赔偿数额共计为1500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关于停止侵权。在案件一审诉讼过程中,未来电视公司确认直播行为已经停止,并申请撤回要求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四、案件意义

  本案系涉互联网电视应用市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本案法院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互联网电视领域的应用市场软件对其中上架的所谓“直播”、实为盗播软件所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本案一审法院首先指出,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机械性录制现存作品的连续画面,而是经过精心编排设计、摄影剪辑、主持解说的个性化创作,体现了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构思和表达,凝聚了作者的智力成果,因此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对于原审被告当贝公司而言,在其运营的当贝市场中可以直接下载涉案侵权软件,且其对市场中的软件有一定的管控力。但当贝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注意管理义务,对涉案行为的侵权事实构成明知或应知,且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判决在互联网电视应用市场应就其中上架分发的软件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等问题上作出的认定结论具有司法示范意义,有利于提高互联网电视领域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保护水平,为互联网影视传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3民终3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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